公司注銷清算報告漏寫債權債務,認為應給予公司注銷后保留其處置遺漏債權債務主體資格一定期限。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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