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股權投資的三大限制
第一,股權投資比例有限。
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30%。
所以不可能所有股東都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成立公司。必須有股東以貨幣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資額的30%。
第二,股權出資的繳納期限。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對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股權投資登記管理辦法》嚴格限制股權投資的出資時間。詳情如下:
1.公司成立時,投資者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實際繳納出資,并由被投資公司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者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注冊資本增加變更登記前實繳。
第三,股權出資的支付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轉讓的兩種情況:
1.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設立登記時申請股權認繳,包括投資人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010至69500。
注冊。投資者實際繳納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為發(fā)起設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投資人實繳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的變更登記。
2.投資者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投資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及實繳出資額、實繳出資時間等變更登記。